《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14543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4-09-1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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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是响应国家政策方针,对数据产权制度进行的创新性探索工作。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均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中《规划》还专门部署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3年12月,为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湖南省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区。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关键一环登记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数据要素登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手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打造多元化数据流通生态的“推进器”。为规范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大力促进湖南省数据要素流通并与产业发展相融合,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思路

“数据二十条”为依据,在厘清数据知识产权内涵的基础上,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主体,从而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和申请登记主体。沿着“登记什么谁来登记如何登记”的逻辑,对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申请登记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流程、登记效力、证书运用和登记的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有以下七个部分内容:

1、登记对象、登记机关、登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数据二十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本办法规定登记对象为依法获取并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可以电子或其他手段读取、识别或访问的数据集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下称“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登记主体(申请人)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登记主体(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2、登记申请。包括申请信息、登记前的数据公证存证和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提交声明承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申请信息的设定以“最低必要”为原则,即满足数据知识产权最低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信息、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更新频次、处理规则、公证存证情况、样例数据、登记历史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为了便于纠纷解决和实现全流程监管,采取预先公证存证和过程公证存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进行公证存证或者运用可信技术进行存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登记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和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为保障存在的数据安全,办法强调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应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申请人不可重复提交登记申请,且应实名在登记平台上向登记机关在线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办理与登记申请有关的手续。

3、登记审查。包括审查方式、审查补正、登记公示和异议、核准与发证公告、不予登记等情形。吸收首批试点省市经验,根据数据特征,明确采用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规定了10项不予登记的情形。审查过程中,当登记申请表填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补正的,登记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予以答复;对通过审查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依法予以核准,向申请人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予以公告。

4、登记效力。包括证书效力、证书有效期、变更和备案、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依法持有、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证明;考虑到数据更新速度和价值变化,将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规定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可续展。为保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使用中的相对人利益,办法规定当登记的主要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若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了质押、许可等,申请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可以申请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形,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公告

5、登记档案及查阅。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加强档案管理向公众提供便捷、透明的信息查询数据核验服务,是保障登记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必要措施本条规定登记机关需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记录相关登记情况,并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公告信息的查阅和检索服务,以便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同时,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依法或根据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

6、运用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目的是激励数据开发创新、促进数据要素流动、释放数据价值,办法鼓励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通过数据交易平台以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信托、证券化等方式转化运用,鼓励权利主体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开放许可;明确登记机关、网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数据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应用;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登记证书的初步证明效力。

7、监督管理。为保证数据安全可信、规范登记行为和加强部门协同,办法明确登记机关应加强人员、档案、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管理;登记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复制、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等违规行为可向登记机关进行举报;网信、司法行政、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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